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明确指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要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风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深入理解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与健全志愿服务的内在逻辑,需要从志愿精神的本质内涵出发,探讨培育和弘扬志愿精神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等问题。
志愿精神是人们志愿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在不求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把为社会和他人服务看作自己应尽义务和光荣职责,“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主要核心思想。其中,“奉献”是志愿精神的核心,“友爱”是志愿精神的德性要求,“互助”是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实现“助人自助”,满足社会交往和自我成长发展的需求,“进步”是志愿精神追求的目标。可见,志愿精神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实践性的特征。
志愿精神是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个人若与他人、社会没有关系,也就失去了产生意义和创造价值的基础,而与他人社会关系的疏密深浅,则决定了意义和价值的大小和高低。志愿者有志于并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在非本职职责范围内合理运用社会现有资源,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为有需要的他人提供具有专业性、技能性和长期性的服务。其中所蕴含的爱国奉献、助人为乐的志愿精神正是人文精神对价值观的核心追求:摆脱个人利益的束缚,形成对人生观的正确认知,对生命、生活和人生的积极态度,获得认同感、荣誉感、满足感和幸福感,实现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志愿精神是培育进步性社会意识的必要前提。与传统的义务关系不同,现代志愿服务大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无义务的助人行为需要将志愿精神内化为自身价值理念,破除人的自我理解上的实用主义,确立帮助他人实现价值的思想前提。这是志愿精神中“志愿性”特征的体现,也是志愿者具有承担社会角色、社会职责、社会使命的自觉意识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进步性社会意识包括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奉献意识,自觉的社会责任认知是前提。任何外在强制的约束都无法促成真正责任意识的产生,责任行为主体必须首先把外界赋予的社会责任内化为自觉的心理状态,包括主体对自身角色及角色担当的认知、对社会责任环境的判断等。这些进步的社会意识促使责任主体将社会赋予的责任转化为个体履行责任的内在需求,使得践行责任成为强烈的意愿,并督促自身在社会实践中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可见,志愿精神是培育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的前提,更有助于形成和创造更具包容性的和谐、自由、自助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志愿精神是深化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形式。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在志愿精神的指引下,全国58万个志愿组织、1.35亿人参与各个领域的学雷锋志愿服务,不仅创造了促进社会发展的物质力量,更创造了满足社会发展的精神文化力量。历史和实践证明,志愿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综合体现,其蕴含着无私奉献的精神、与人为善的仁爱思想、互助进步的发展理念以及对和谐社会的美好追求。这些精神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的精神底蕴,是深化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形式,更是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走向民族复兴的重要精神保证。
林慧平(作者为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苏州大学基地研究员。本文系年度“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思想性和理论性研究”〈编号19SZC-〉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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