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报
原标题:大力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落地实施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自愿性逐渐过渡到强制性,规定愈加细化,标准逐步提高。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未来5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建设的时间表和施工图,对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意味着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工作进入全面加速阶段。
环境信息披露又称环境信息公开,是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的重要方式,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环境信息披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都发布了自己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据《中国企业绿色透明度报告()》统计,年-年,有64个国家发布了具有强制性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文件。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环境信息披露技术标准和指南。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国际标准化组织《社会责任指南》、英国的“气候创新领袖指数”、明晟(MSCI)ESG评价标准、澳大利亚五维评价法等国际环境信息披露方法。
从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沿革来看,近十几年来,国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年以来陆续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从法律角度明确要求重污染企业公开详细环境信息,提高了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与此同时,跨部门合作逐渐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不少文件。如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指导意见》、年证监会与原环境保护部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等,均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及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环境信息。
我国基本建立了覆盖生态环境管理各制度、全流程、全要素的信息披露体系。然而,相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针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出台的规定多为指导性意见或准则,缺乏统一标准,并未形成一个系统性、规范性的制度体系,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定量信息少、内容不全面,使得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为此,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和信用体系,排污企业应公开环境治理信息,并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改革方案》,强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要落实企业法定义务,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此次《改革方案》的出台实施,按下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快进键。《改革方案》对照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要求,针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