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交通通讯又很不发达的古代社会,“无形中政府部门”与“有形政府部门”一道,一同构建了古代中国社会发展具有特色的双层统治格局。宋朝是这类双层统治格局真真正正得到基本搭建的阶段,它的搭建是一个系统软件的工程项目,是根据众多方式综合性完成的,并且对宋之后的社会发展统治造成了广阔的危害。
一、宋朝国家法编织封建统治的严密法网
1、宋朝统治者重视以法治国
宋王朝的法治建设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建设史上可以说是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这或许也正是宋王朝如何得以维持三百多年之久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宋一代,各种社会矛盾虽然始终复杂尖锐,但其统治之下的社会秩序却基本稳定,经济和文化也有较大发展,这与宋王朝重视法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不无关系。
由于皇帝们普遍重视法治,宋代也成为了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比较重视法治的封建王朝。如宋朝开国皇帝宋太祖赵匡撒虽然是凭武力夺得天下,然而却从开国伊始就确立了以文治国的方针,因此他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国家。
宋代的皇帝不仅重视法制建设,而且有些还对法律知识有相当的了解,他们不仅亲身审案断狱,有时甚至直接参与法律的修订工作。当然,封建社会从根本上来说只有人治而没有法治,皇上的意旨通常便是法律法规,因人废法是经常出现的事,加上有宋一代的法治建设较为复杂,这都势必会危害到宋朝法律法规落实措施起來的实际效果。
但无论如何,宋朝的皇上广泛意识到以法治国的必要性并根据法律制裁来切实增强对社会发展的操纵则是一个众人皆知的事实。
2、宋朝的法治建设
宋王朝虽然是一个积贫积弱的朝代,但却又是一个非常重视法治的封建政权。宋朝对法制建设的重视,首先体现在对法律教育的空前重视上。为了加强法律教育,宋朝政府采取了多个方面的措施。宋初,士大夫们皆耻于学习法律,在宋神宗之前,科举考试中虽有明法科,却被士大夫普遍视为最下等的一科而不屑于应考。
为了改变士大夫们不习法律、读书人耻于应考明法科的局面,在王安石等人的大力主张下,宋神宗于熙宁四年(年)二月“罢诗赋及明经诸科”,其后又诏许曾于熙宁五年以前应明经及诸科举人依法官例。
即除保存进士科,明经科下列所有废止,早已应试的秀才可以依试大法官的方法考試法律,驱使原先准备考明经诸科的人舍弃经学,改学法律,与此同时提升新科明法中者的影响力,使之超出进士科。因此新科明法变成知识分子官场人生的有效途径,大家忽视法律的理念也随着变化。
在宋朝,只需是担任国家的官员,就务必根据法律考試。而且,司法官吏试刑法考试的内容,既有律义,又有断案,即要求出任法官者不仅能详细掌握朝廷的各项律令,还要具有较强的断案能力。像宋朝统治者如此重视对官吏法律知识的考察在中国古代社会还是绝无仅有的。
二、宋朝民间法编织封建统治一层法网
1、民间法遍地开花
民间法现在存有于民间社会发展,但各代政府部门大多数十分重视这类民间法,并且传统的民间法尽管关键调整民事关联,可是并不限于今日的民事关联,其调整的范畴非常普遍,而且使用了很多非民事方式,乃至可以对人生杀予夺。尽管民间法的一些內容在如今来看,仅有法律才可以具备;
民间法授予民间基层民主机构的一些执法权,在如今仅有少数专业的司法和行政机关才具备,但在传统中,民间法一直都在以自己的形式进行着自个的要求。因为各个方面的缘故,自宋至今,民间法在民间社会发展所起到的功能愈来愈关键。
宋朝法治秩序的搭建是多元化的,在宋朝,除开国家法以外,还存有很多的非国家法,如家规族规、乡规民约、公会法、宗教法等,他们与国家法一道,一同维护这个时代的一切正常运行。这类多元化的法治秩序本质上是二元的,在这类法治秩序下,除开国家法之外,别的的都能够归纳到民间法一类中去。
2、民间法的作用领域
民间法与国家法在作用领域上有着比较明确的分野。一般而言,属于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关键由国家法应用强制标准给予明确和调整,而归属于具备明显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颜色的社会关系,可以借助民间法,借助地方性知识来解决,尤其是当这种社会关系都还没诉诸于党政机关,沒有列入司法部门的管控体制时。
这一部分社会关系大量的是与群众的基本上日常生活相关,它可以借助大家在长期性相处全过程中产生的风俗习惯、习惯性、人情、伦理道德来处理。自然,在这里类社会关系中,国家法并不全是不会有,反而是退隐的,它不强求干涉和寻觅主动进攻,反而是推行不告不理,把握最终一道防御。
针对归属于国家法与民间法都能够牵涉到的社会关系,则既可以由国家法来确定和调整,也可由民间法来调整。中国古代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家族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组织,是封建国家与个人间的中间层次,在对民众的统治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乡土中国,广大民众首先面对的不是官府而是家族的统治。
而家族要想较好地对家族内的成员进行统治,除了依靠封建的三纲五常之类的东西从内心进行精神上的控制外,还需要制订一些家族内的行为规范从外部进行强制性的约束。
三、宋朝二元法治模式对后世的启示
1、宋代家法族规盛行
宋朝处在家族机构的复建与一化三改,在那时候侧重于尊祖敬宗和谐族收族,对维护保养和标准那时候的公共秩序起过积极主动功效。到明清时期,宗法伦理思想日益欠缺,管束族众的家族规章制度相对性提升。明朝清代的家法族规在制订与执行时,并不像宋朝一样较多考虑到家族的个人得失,反而是注重其管束与操纵法律效力。
血缘关系与情与理意识的欠缺促使家族内的亲切感降低,分歧增加。明清时期宗法家族制则彻底普及化于庶人家中,基本上每一个家(宗)族都制订有自已的家法族规,用于牵制族内组员,维护保养封建社会伦理道德及执政纪律,因此这一时期的家法族规相较宋朝,更加严格。明清时期,家族机构进一步发展趋势。
家法族规在信息与方式上己愈来愈具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內容涉及到家族生活的一切行业。大致维护保养家族血系、经济发展与政冶权益的标准,小至管束家族组员言谈举止的规定。明朝清代的执政者为维护保养专制制度纪律,必须依靠家法族规扩张和推进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危害,因而对家法族规采用了适用与加强的对策。
2、宋代乡规民约的盛行
明朝时,乡规民约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高度重视,甚至于明朝政府从法律上规定,该由乡约所理断的民间纠纷,誊老不得推;属乡约所理断之事,民不许越级报官;县官不得擅侵乡约眷老的职责。可以这样说,宋朝时自发性的“乡约”地方基层团体,到明清时期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由国家组织的地方基层组织—乡约,并由其贯彻执行教化政策。
在乡里普遍设立乡约,专司农村基层乡民的教化工作,有利于基层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安定社会秩序。由上述乡规民约的历史发展概貌可见,历史上的乡规民约,发韧于宋,推行于明清,清朝中期渐趋成熟,清末民初曾在一些地区盛极一时,而且对民国及其以后乃至现在的中国社会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结语:
从宋朝起,民间法和国家法一道,从法治层面构筑起了一个封建的双层统治结构,这一双层统治格局到了明清时期得以极大地凸显并趋于定型。
在这种双层统治格局之下,封建国家可以假手民间法之类的非政府的力量来维护民间社会的一般秩序,抑制社会成员的违规行为,调节人们之间的矛盾纠纷,从而使宋代及其以后乡土社会大部分矛盾用不着国家机器调节,民间组织自身就可以调解好。
参考文献:
《宋会要》
《宋史》